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9009号

原告: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花园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金府国际)2幢24层6号。

法定代表人:何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萍,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检公司)与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康宁公开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北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和被告亚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资金占用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宁强县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表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一期和二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每标段支付3万元投标保证金(共计6万元)至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指定账户,并载明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按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于2018年8月14日向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指定账户电汇6万元。2018年8月23日、2018年8月27日分别公布一期、二期招标结果,原告未中标,要求退还保证金。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退回其中一个标段保证金3万元。剩余保证金3万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退还。2019年7月18日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分公司责任应当由亚兴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案花去律师费6,000元,均是因被告违约导致,被告也应当承担该笔费用。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亚兴公司答辩:1、2020年9月1日分公司的相关人员马媛媛支付给我方3万元,同一天我方代替分公司转账给原告3万元,我们已经代替分公司退还了保证金。2、本案涉及的招标文件是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无招标代理资质,这个项目招投标不合法。3、关于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4、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分开核算的,分公司的责任不应当总公司承担,请驳回原告诉请。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网络截图、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8年7月作为宁强县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YX-2018-104),该项目的招标人是宁强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该文件表明上述项目一标段、二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分别均为3万元,还表明,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北检公司按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8月14日向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指定账户电汇6万元。2018年8月23日、2018年8月27日分别公布了一期、二期招标结果,北检公司未中标,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退回其中一个标段保证金3万元。另一标段保证金3万元,在北检公司来我院起诉后,亚兴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收到案外人马媛媛转账3万元后立即将之转给了北检公司。亚兴公司陈述这3万元是自己代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退还。

另查明,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9年7月18日注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关于北检公司主张的亚兴公司向其退还保证金3万元、支付利息并支付北检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亚兴公司抗辩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无招标代理资质,这个项目招投标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本院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并不一定必须是独立法人。亚兴公司认为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但该办法已经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故上述办法也已经失效。综上,本院认为虽然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除非亚兴公司能够证明该分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否则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就能够接受旭日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招标代理机构。

虽然2020年9月1日亚兴公司向北检公司支付了3万元,但该款项的支付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因为招标人是旭日公司,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是接受旭日公司的委托进行招标相关事宜,所以本院认为,旭日公司与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成立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本院认为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给北检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不应当由作为代理人的亚兴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廊坊北检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