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民初2281号
原告:***,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茅荆坝乡。
法定代表人:高利国,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工作人员,住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员工,住隆化县。
***与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实际收取100.00元。
审判员于春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