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

某某与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5民初2737号
原告:***,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21204830。
被告: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茅荆坝乡。
法定代表人:高利国,职务: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