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孝冬。
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马孝冬、唐桂芬自愿以其房产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支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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