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2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孝冬。
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马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马孝冬、唐桂芬自愿以其房产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支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对担保人马孝冬、唐桂芬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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