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民初91号 原告:***,男,汉族,2011年3月23日出生,住宝丰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住宝丰县,系***父亲。 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中段太行华府8号楼101号。 原告***诉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