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5700号
原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5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第三人:上海静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1355室。
原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海静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