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异86号
案外人:张占玲,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战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占玲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自己于2019年1月2日与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32585元的价格购买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莱州市南阳××街××号××号××幢××单元XXX的房屋。2021年12月31日贵院根据(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云峰壹号小区的房产,其中包含案外人购买的××的房屋。案外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作为买受人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且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买受人的上述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当,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期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56套商品房及部分房屋相对应的储藏室。案外人所购买的××的房屋即在查封的房产中。案外人张占玲以本院查封的××的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于2019年1月2日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幢X单元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2、付款流水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交纳购房款632585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付款632585元的情况。
3、房屋现场照片复印件,证实涉案的房产正在装修中。
另查明,案外人张占玲在莱州市××小区××幢××单元XXX的房屋。其辩解东关小区的房子有40多年了,建筑面积53.7平方,又位于顶楼,没有电梯,房子年久,经常漏雨,家中人口增多,不够居住,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才购买了涉案的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1月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又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实际交付房产,该虽在莱州市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但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才购得了涉案的房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的房屋的查封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文艳
审判员  刘挺进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