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异87号
案外人:高泽琰,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战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泽琰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贵院于2021年12月31日,依据(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莱州市××的房屋,该房系案外人购买的房产。案外人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5月7日先后向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团购款1万元、首付款31万元、尾款462154元,并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载明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9年10月15日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丢失,但案外人已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和房产备案,2021年8月29日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案外人下达交房通知,2021年9月11日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案外人交房,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买受人的上述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当,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期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56套商品房及部分房屋相对应的储藏室。案外人所购买的××的房屋即在查封的房产中。案外人高泽琰以本院查封的××的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于2019年1月30日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幢X单元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2、付款收据、银行及微信转账明细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交纳购房款318060元(案外人表示部分收据丢失),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0000元的情况。
3、房屋现场照片复印件,证实案外人已收到房屋的情况。
4、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回执,证实涉案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已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高泽琰。
另查明,案外人高泽琰在莱州市××幢××单元XXX的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1月3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实际交付房产,案外人提供的付款收据及转账明细虽不全面,但是该房产已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权利登记,即权利人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在莱州市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的房屋的查封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文艳
审判员  刘挺进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