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异93号
案外人:杨某,男,汉族,住莱州市。
案外人:张某,女,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吉涛、张伟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因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查封了南阳河南街2177号××的房屋,该房系案外人全款购买,并有购房合同及发票,该房已于2021年11月25日交房并开始装修,案外人认为法院对案外人购买X幢X单元XXX的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当,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期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56套商品房及部分房屋相对应的储藏室。案外人所购买的××的房屋即在查封房产中。案外人杨某、张某以本院查封的××的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1、楼房出售合同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于2019年1月6日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幢X单元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2、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明细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交纳购房款583552元及100000元车位费,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付款670574.68元的情况。
3、房屋现场照片复印件,证实涉案的房产正在装修的情况。
另查明,案外人杨某在莱州市××委××楼××幢××单元XXX的房屋。杨某辩解该套房子于1993年建成,建筑面积66.23平方,居住于7楼顶楼,房子年久,漏雨,且家中有老人居住,上下楼不方便,为改善居住条件,才购买了涉案的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1月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又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实际交付房产,案外人杨吉涛虽在莱州市有可用于居住的房产,但其为改善居住条件,才购得涉案的房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的房屋的查封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文艳
审判员  刘挺进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