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异91号
案外人:王晓峰,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战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晓峰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王晓峰于2018年9月25日向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人民币参加团购活动,21万作为首付款,案外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57438元作为尾款,并且签署了合同,合同编号***。并且承诺2019年11月4日前交房,并给案外人王晓峰时宜行了网签合同备案。2021年12月11日,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案外人交房,案外人开始装修,现已装修完毕。案外人请求解除对所有的莱州市××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期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56套商品房及部分房屋相对应的储藏室。案外人所购买的云峰号X幢X单元XXX的房屋即在查封的房产中。案外人王晓峰以本院查封的××的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案外人于2018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幢X单元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2、收款收据复印件三张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案外人交纳购房款677438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付款677438元的情况。
3、照片三张,证实案外人已对涉案的房产进行装修的情况。
另查明,案外人王晓峰在莱州市××路××村××幢××单元XXX的房屋。该辩解此房已购买20多年,位于农村,为改善居住条件,所以在城区购买了涉案的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于本院查封之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又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实际交付房产。案外人虽在莱州市有房产,但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为生活需要购买涉案的房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0683民初864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的房屋的查封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文艳
审判员 刘挺进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