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睢宁县杜氏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南京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365号
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4MA1P3AQHXW,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城文学路中段杂品公司综合楼**。
经营者:杜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885104X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恒盛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南京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睢宁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