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767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辉,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分公司。
负责人:罗沙沙,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琨,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分公司、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东电集团支行账号为4402********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1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