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481民初3579号
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驻地三岔口南首248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302587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郑店镇郑店东街村453号,身份证号:371481198411216035.
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资金占有期间利息4746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11月21日至全部付清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21年12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50,000元未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该款2022年1月20日前还清,逾期被告未支付,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于2023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000元,以上共计150,000元;
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愿给付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原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97.5元,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被告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