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56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南一排六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44231.3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其主张的债权金额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所提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741.16元,退还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
审判员 金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