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联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72930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