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联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72930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