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1民初648号 原告: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迎宾大道中段北侧付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959554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原告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