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中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梓铭,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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