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952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住所洛阳市荣大建材城F馆二楼西区1街1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诉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泉艺石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