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2564号
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158号院内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洛阳九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