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87号之二十
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昌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王金明,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田昌兴,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恩杰,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春杰,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
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22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明、田昌兴、刘恩杰、刘春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刘春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6771存款6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