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943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明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