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2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4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9833.7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