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4202。
法定代表人:陈士广,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5幢新建17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闫羽,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羽,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羽、北京润皇世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81 661.72元;二、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81 661.7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闫羽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闫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闫羽、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闫羽、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闫羽、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无股权登记信息。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账号开户信息。闫羽名下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闫羽名下车牌号为×××号宝马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
3、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闫羽、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23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左红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