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981民初1425-1号
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66元,由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安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