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22行初11号
原告李正常,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老沿海公路东段北戴河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永春,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科员。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
委托代理人柴任满,秦皇岛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经理。
原告李正常不服被告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南戴河村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秦政复决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人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南戴河村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内容。
原告李正常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不清楚,应当撤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南戴河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及附件《南戴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受理,判决所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正常已经于2019年6月11日就本案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与北戴河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已领取补偿款。并且被征收房屋已经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常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领取补偿款,其已丧失了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南戴河村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同时与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秦政复决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正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利
人民陪审员 马杨杨
人民陪审员 李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