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22行初34号

原告***,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老沿海公路东段北戴河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永春,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科员。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人民陪审员  马杨杨

人民陪审员  李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