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行初11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志高
审判员 张少杰
审判员 陈彩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