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22行初13号
原告***,男,194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老沿海公路东段北戴河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永春,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科员。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
委托代理人柴任满,秦皇岛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人民陪审员 马杨杨
人民陪审员 李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