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22行初7号

原告**为,男,194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香海湾南路与南娱大道路。

法定代表人彭云,主任。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人民陪审员  马杨杨

人民陪审员  李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