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22行初7号
原告**为,男,194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香海湾南路与南娱大道路。
法定代表人彭云,主任。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人民陪审员 马杨杨
人民陪审员 李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