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322行初1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5日生,住址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某,主任。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市长。
第三人河北建投隽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张树伟
审 判 员 程玉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