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初489号
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总经理。
被告: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