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137号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4F、5F。
法定代表人:柴雪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世平,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宜家时代大厦1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世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磊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代理服务费2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算至起诉之日为2287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标注册或驳回复审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代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和商标注册业务,原告支付全部风险代理费用560000元,但被告未完成“掌上云医”商标驳回复审委托事务,按约定该部分风险代理费用220000元应退还原告。
被告杭州天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答辩称:1.对原告支付被告220000元没有异议,两个商标驳回复审没有做完。2.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原告更换公司营业场所没有进行书面告知。3.商标授权很复杂,案涉商标是在被驳回后再让被告做驳回复审,之前被驳回的原因不清楚,被告得通过这次驳回知道原因再重新申请,原告要求退款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商标申请号为18296957、18347398、18347741的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复审费用:1.全球影像,类别44,申请号为18296957,费用80000元;2.掌上云医,类别9、44,申请号18347398、18347741,费用220000元,合计30000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驳回复审风险代理费用300000元以及官费(此次费用含在300000元里,不用额外再支付)。被告若没有完成商标的驳回复审的目标,应在收到驳回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商标对应风险代理费全额退还给原告,具体的退还额度按照驳回复审的风险代理费表所列金额。原告义务:向被告提供办理相关商标业务所需的资料,委托的代理事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等。被告义务:在商标局规定的时限内在授权范围处理商标各项事宜,及时告知原告商标事宜的进展情况等。协议中原告就另外12个商标委托被告申请注册,费用为26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支付被告560000元。2017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34799、000003480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原告对第18347398、18347741号“掌上云医”商标的申请,并于同月27日发文送达。2019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掌上云医”商标驳回复审代理费220000元。
以上事实由《代理协议》、转让凭证、驳回复审决定书、律师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商标驳回复审及代理商标注册费用560000元,被告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被告在收取原告价款后,未就被驳回申请的“掌上云医”商标复审成功,按照合同约定应在收到驳回通知5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5月5日前将“掌上云医”商标对应代理费退还给原告。被告未按期退还代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天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943元,由被告杭州天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翁培荣
人民陪审员 骆晓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田 恬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