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2号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4F、5F。
法定代表人:柴雪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平,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345号4幢213-1室。
法定代表人:禹耀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舒雯
书记员徐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