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699821178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金观巷26号202室。
被执行人:辽宁沈抚新区智能医疗产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500MA0XYTQB7N,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本院在执行***与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抚新区智能医疗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执行回款2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2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那寿利
审判员 王晓龙
审判员 张嘉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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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