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8民初3849号
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光山县。现住信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牛飙,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牛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将自己承包息县八里岔房屋测量分包给被告**,并签订分包合同,每户14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对约五千户进行测量,完工后经息县不动产中心验收为不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复测,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另请他人重新测量,***为98000元,内业工作重复二次,耗费196000元,费用合计294000元。由于被告**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测量损失费29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19年1月12日《测量分包合同》是答辩人与**签订的,与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二、被答辩人诉状陈述不属实,实际在《测量分包合同》签订之前,答辩人已经带人进行部分测量。测量时的技术指导是**和其带的人,答辩人只负责找工人提供劳务。**因为对测量人的工作很满意,就与答辩人签订该合同。合同签订后,当时测量大约一、二千户,**按测量工程的70%付了1.3万元。年后,答辩人又带人测量了五千多户,并经验收上传。按照约定,**应当按80%给付答辩人劳务费,但**以工程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当时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不合格并非答辩人的义务。三、**在过年后把项目部的办公室门撬开,把床搬走。违反合同把承包给答辩人的临河乡、路口乡的测量工程转包给他人,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逃避违约责任,颠倒黑白,抢险起诉答辩人,其诉请答辩人赔偿其损失294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无理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2日,以**为甲方,**为乙方,二人签订一份《测量分包合同》。合同就分包方式和施工内容、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且甲乙双方在合同后签名。现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合同赔偿原告测量损失费29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2、监理通知书2份。3、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举证有:1、被告身份证。2、被告测量工程的报表,证明被告已经按要求为**测量数据。3、八里岔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告在测量5千户后,**没有支付费用发生纠纷报警。4、**没有支付劳务费,被告将**投诉到劳动局,但是**一直未到劳动局处理。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测量损失费,但其未提供双方之间有任何业务关系往来的证据,且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并不认识。故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体有误,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青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