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618号
原告: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3社。
法定代表人:陈颖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东路8号千祺大厦。
负责人:汪明星。
被告:中央储备粮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荣光村。
法定代表人:朱华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中央储备粮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计2758元,由重庆科琳安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