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镇经执字第011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博尔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与江苏博尔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终字第0082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成交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082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涌
代理审判员张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