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赔偿款501539.76元及利息、诉讼费9993元,被执行人另承担本案执行费751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1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