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禹洲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财保24号
申请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8号内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侯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庆春,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禹洲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8层1801-18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保荣。
申请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禹洲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禹洲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且被申请人目前在本院已涉及多起诉讼,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禹洲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