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04028255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路南侧(常州路东侧供电综合楼)。
负责人:缪春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3333875H,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幸福路街镇海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12110044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大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红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