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

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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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108民初53号

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瑞泽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2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