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绿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民终5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发送(2019)晋0108执2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29.00元
本裁定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