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东三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137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新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