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2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东三十里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锦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只乐镇西只乐村北枪古路南侧,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024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锦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锦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锦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