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2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东三十里铺。
被执行人闫志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8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8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3、于2018年8月8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闫志强拘留15日,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4、于2018年7月30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8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6、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已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