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6250号
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