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坪某某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81执106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A座337号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81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亦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