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353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宝丰银座。
法定代表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6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