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01号
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支行,账号×××)。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奔驰牌车辆提供担保。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